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于2020年6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為繼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決定延長《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有效期至2030年6月5日,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必要性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礎的手段。該辦法規定了市、區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在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職責,建立了定期排查制度,明確了排查機構的有關要求和排查工作程序,實行隱患分類管理,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主要內容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適用范圍。第二條明確了適用范圍,適用于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相關管理活動。
(二)關于政府部門職責。第四、五、六條明確了市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在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職責。
(三)關于排查機構要求。第七條明確了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
(四)明確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條明確了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
(五)明確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條明確了排查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等相關規范的要求開展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在排查過程中發現房屋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或出現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險情,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明確了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并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
(六)明確監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條明確了區主管部門對排查機構、從業人員及排查工作進行抽查。第十八條對違法違規行為明確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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